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有效管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等相关规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在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一、执行区域范围 贵溪市、余江区、铅山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横峰县、玉山县、德兴市、广信区。 二、执行行业和内容 执行区域内的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含铅锌、铜再生冶炼企业),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特别排放限值(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一)执行行业范围内新建企业(项目),自建成投产起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给予实施过渡期,自 2023 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需异地搬迁、整合入园的企业,经属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异地搬迁、整合入园前可暂不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到期未实施异地搬迁、整合入园的,需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以后国家排放标准对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作出修改的,按其规定时间执行修改后的特别排放限值。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在“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 mg/L):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修改单 新增方法标准如下: 原标题: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区域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